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742号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暖圣公司)、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伟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暖圣公司、伟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伟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宋 晖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栾 羚
书 记 员 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