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602民初1267号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56742274Y。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107国道西260米。
法定代表人:贾玉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鹏,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125630655J。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897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金小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2949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玫任肆佰玫拾伍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7日):21200*0.005*463天=49078元21200*0.005*97天=10282元以上共计:18885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拥万拐任拥佰伍拾伍元);3、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崔云希望学校电锅炉安装工程。工程内容:电锅炉安装及调试1台,配电箱安装1台,软化水设备安装1台等。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如下:第一年(2019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2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查任贰佰元;第二年(2020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2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任贰佰元;第三年(2021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5566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任陆佰陆拾肆元);第四年(2022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31431元(大写人民币参万壹任肆佰拾壹元)。工程施工款总金额:12949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玫任肆佰玫拾伍元)。合同第7条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0.5%(每天)。原告完成工程并经过验收后,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催收被告所欠工程款,被告于2021年2月1日签收律师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7日)共计18885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拥万拥任剔佰伍拾伍元)。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在履行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期付款的原因和责任不在答辩人。依据《施工合同》5.4条“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国有企业需在收到被答辩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入帐付款,被答辩人应当为答辩人开具发票后,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二、在2019年10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施工合同》前,答辩人接到主管部门的通知将进行企业改制,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等事宜,答辩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明确告知了被答辩人如果答辩人在2019年末改制完毕,则被答辩人需要为答辩人开具更名之后的发票,如果没有变更完毕,则延续到2020年付款,被答辩人也需要为答辩人开具变更名称后的发票。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答辩人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税务、银行的变更手续,在变更完毕之后答辩人的财务人员多次通知答辩人为变更后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答辩人均未履行义务。因此,答辩人在2019年未付款的情况系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三、被答辩人主张要求全额付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施工合同》中第六条第2款和第条第3款的约定。被答辩人主张的2021的和2022年款项尚未到付款日期。被答辩人诉状中主张的《民法典》第634条调整的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受《民法典》第634条的调整。四、被答辩人主张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答辩人需按合同价款的0.5%向被答辩人支付违约金,因此不应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崔云希望学校电锅炉安装工程。工程内容:电锅炉安装及调试1台,配电箱安装1台,软化水设备安装1台等。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如下:第一年(2019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2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查任贰佰元;第二年(2020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2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任贰佰元;第三年(2021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5566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任陆佰陆拾肆元);第四年(2022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金额:31431元(大写人民币参万壹任肆佰拾壹元)。工程施工款总金额:12949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玫任肆佰玫拾伍元)。原告完成工程并经过验收后,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上述案件事实,有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认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当然要履行付款义务。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及违约金请求,因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而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施工合同》也未约定被告违约承担违约金,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到期第一期工程款21,2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31日至付清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到期第二期工程费21,2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31日至付清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总计42,400.00元及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