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412号
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889号山水兰德校区34号楼18号商铺。
经营者:***,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小十三里村107国道西260米。
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与被告****(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已预交),由原告水磨沟区鸿海路大展宏图会展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