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财保358号
申请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
法定代表人:苏照元,总经理。
申请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海洋平台建造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鲁某渔台910**”号海洋平台予以保全,禁止该平台办理转让、抵押或光船租赁等手续。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所属的“鲁岚渔台910**”号海洋平台,禁止该平台办理转让、抵押或光船租赁等手续;
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