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13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航殷路2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磊物资公司”)与被告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福士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阀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明磊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欠款4905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明磊物资公司与汉威阀门公司系长期商业合作关系。因汉威阀门公司拖欠明磊物资欠款,经双方协商,汉威阀门公司将其对来福士公司享有的490500元债权转让给了明磊物资公司,并于2018年2月5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明磊物资公司与汉威阀门公司向来福士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协议及对账函,来福士公司进行了签收。债权转让已经依法生效,来福士公司无故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呈诉。
来福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来福士公司与汉威阀门公司《购销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出现纠纷由来福士公司(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来福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来福士公司原名龙口三联海洋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5月26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了企业名称,二者系同一主体。来福士公司与汉威阀门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十三条明确约定,双方出现纠纷时,如协商不成,向需方(来福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来福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