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长岛弘祥海珍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435号
原告:长岛***珍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岛***珍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岛***珍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