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7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913706816657188188,住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南段路西;电话:138××******;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370000734690418Q,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海事法院2019年6月12日的(2019)鲁72民初864号判决,于2019年5月13日,以(2019)鲁72执4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鲁莱山渔台910**”号自升式海洋牧场平台[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02.7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1月14日起算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7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6081元由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连同前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莱山渔台910**”号自升式海洋牧场平台(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