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8(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129367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公基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铁公基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18日劳动报酬192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5日,原告到北京市大兴区***商业综合区四期项目(4B写字楼)等五项精装修工程瓦工班组从事瓦工工作,该工程属于铁公基建公司,入职后工作岗位为带班,工资标准为800元/天。工作期间,铁公基建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入职时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登记。原告自2021年7月25日工作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共出勤24天,合计工资为19200元。2021年8月12日,铁公基建公司通过**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劳务费2000元,剩余劳务费未发放。关于未发放劳务费原因,铁公基建公司称系原告承包瓦工活,但原告并未承包瓦工。后原告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裁委驳回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是**从铁公基建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抹灰工作,工人上工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合同签订日期为8月1日,证明二被告存在欺诈情况。2.工资代发协议,证明铁公基建公司代替**为工人发放工资,原告工资应由铁公基建公司发放。3.**向**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联系单,证明原告是铁公基建公司员工,负责带班指挥工作,**给原告发放的是四期项目劳务费,系由铁公基建公司转到所有工人账户,不是**所述只转给原告。4.罚款通知单,由铁公基建公司**发到群中,因**不在才由原告带班,证明原告每天都在工地上指挥工作。5.照片,证明原告每天都指挥工作。6.***C-D施工人员***汇总,***是铁公基建公司打印出来提供给大兴区劳动监察部门,目的是发工资用,但名单中没有原告。7.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与**聊天记录,微笑的旋律(**)与**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每天都在工地上工作,负责带班指挥工人,并非**所述经常不在工地。8.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9.原告与**、**、***、**的通话录音,其中与**的对话录音证明铁公基建公司强迫**承认涉案工程是原告承包,不承认就不给其发放工资;与其他人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没有承包涉案工程。10.证明,证明原告没有承包涉案工程,和其他工人一样都是干活的,**在开晨会时也告知过工人**是带班的,负责管理工人。11.***证人证言,证明**是在铁公基建公司工地上工作,负责带班,每天安排工人工作和管理;生活费是转到每个工人卡上,**每天上班,铁公基建公司有面部打卡记录。12.***证人证言,证明抹灰打地面不是**承包,是**承包的,**是带班的,当时问**了,他说没有包,铁公基建公司强迫工人说到底是谁让工人去闹的事,为什么干了20多天没有发生活费,如果不说**的坏话就不结账。13.项目部解决工人务工问题签名单及2021年8月20日工资表,签名单证明2021年8月18日给工人务工费,项目经理**签字,最后也给了;工资表证明原告每天在工地上班,此单也交给铁公基建公司,公司核对后也按此单给工人发放工资,虽然公司没有给大工500元/天,小工350元/天,而是按大450元/天,小工300元/天,但天数没有变。
被告铁公基建公司辩称,铁公基建公司受中开创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专项工程承包施工,在兴创国际中心四期项目瓦工类施工只与**签订过粉刷工程承包合同,认可**所述其从铁公基建公司承包涉案工程事实,铁公基建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务承包关系。**与**之间是承包关系,**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差、人员不服从管理,故铁公基建公司要求**劳务班组退场。由于**班组实际施工完成产值经核算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从解决工人困难的角度出发,在大兴区***劳动监察部门调解下,铁公基建公司超合同金额解决了**劳务班组人员的工资发放问题。铁公基建公司从未招募过**从事瓦工专业施工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铁公基建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属于无理要求。综上,被告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铁公基建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在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及事后了解,**认可系其将涉案工程的抹灰工程包给了**。2.工人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时与工人定工资时没有定那么高,但让工人向公司报工资时报高,从而把利润要出来。3.***与**聊天记录,证明当时***问**与**到底是什么关系,**答复说把项目包给了**。4.2021年2月22日、8月24日***与**工人**(微信名ENDED)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人和***说这个活儿确实是**承包,且公司没有胁迫工人认可涉案工程是**承包;8月24日聊天记录证明**也不清楚**和**谁是包工头。5.**承诺书,证明**确实在工地上干过,因当时要发工资,但不确定**是否在工地上干过,故让**出具承诺书。6.2021年8月17日**、**、**在项目部对话录音,证明涉案工程是**从**手中承包。
被告**辩称,因本人与铁公基建公司**是老乡,铁公基建公司把涉案工程瓦工活儿包给**,墙面抹灰是28元/平米,打地面是15元/平米。**先找的**,**又介绍**,经**从中协调价格,将涉案项目瓦匠活儿包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抹灰是23元/平米,打地面是13元/平米,**同意并干活。之后**就找别的工人干活,**找谁、找多少人都是他自己决定。对**来工地时间认可,但不认可其在工地上干活的时间,他可能接的活儿比较多,经常不在工地,不认可其日工资800元。认可铁公基建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给**2000元,但不是转给**个人,是给其手下工人发放的生活费,工作期间因疫情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不听公司指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铁公基建公司要求返工,**经核算认为可能要赔钱,就带着工人闹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报警后,由大兴劳动监察部门调解解决,铁公基建公司先行支付所有工人工资,支付工资超过合同价格10万元以上。因**与**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也没有干活并导致项目赔钱,且**给工人定工资价格为每天400元过高。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提交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铁公基建公司对**提交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是真实的,因工期较紧,根据惯例是工人先进场,之后公司走相关手续和流程,故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工人进场时间,不认可是欺诈。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铁公基建公司代替**向工人支付工资,担心**不认可拟定该协议,但并没有相关人员签字,该合同没有成立并生效。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按照惯例,施工期间会给现场施工人员及包工头生活费,费用会从工程款中扣除,转账时不清楚**将工程包给**。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中开创建公司发给铁公基建公司,公司会发给相关班组让其知道罚款情况,班组负责人在现场会签字,不在现场会转到群里,是否在施工现场都会看到。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在现场工作过,但不清楚具体出勤天数。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清楚为何没有**和**名字。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管理群中有很多班组,如在施工中发现问题会发到群里。对证据8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但对原告与**录音内容不认可,因铁公基建公司需要核实**是否从**手里承包工程,当时**为了要工资拨打市长热线,***代表公司与**联系,当时问**是否了解**和**之间的关系,谁找他来的,谁给他定的工资,**回答是***找他来的,**承诺他日工资450元,并不清楚**和**之间的关系,铁公基建公司只是在了解事实,并未胁迫**。对证据10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工人不可能知道**到底有没有从**手里承包涉案工程。对证据1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作为普通工人,不可能知道**与**之间是什么关系,其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证据1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在发放工资时向***了解过情况,***称与**认识很长时间了,只能说**没有承包这个活儿,其当庭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证据13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上述工资表等都是**单方面制作,施工过程中公司并未对**及其找的工人进行考勤登记,所有工人工资都是**自己定的,**以此为依据向公司主张承包单价低了,要求公司提高承包单价,我公司从未认可过工资单,由于**采取组织工人围堵工地大门等极端方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劳动监察、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的协调下,公司无奈垫付了**所谓的工人工资,**提交的工资单上的工人工资远高于正常市场工资水平。
**对**提交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人员上齐了才能签合同,所以是工人进场后才签合同。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想与公司签,但没有签。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所述工人是500元,但发给**2000元,故不认可系**生活费。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干的工程不符合要求,且经常找不到他。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原告名字,也没有**名字,工程是包给**了,没有人发工资。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9,不清楚**身份,公司不会逼迫**让其说由**承包涉案工程。对证据10,名单上工人名字认可,工人都是**找来的,工资标准**都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工程**包给**,双方价钱都谈好了。对证据1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告知工人铁公基建公司把工程包给**,**又包给**,**没钱,公司有钱,让大家好好干活,不会差大家一分钱。对证据1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人不知道**身份,不可能知道**有没有把活儿包给**,**给证人开每天600元不合理,如果活儿没有包给**,不会由**给他定每天600元。对证据13人名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是工人闹事之后,**为安抚工人,才让他们把名单写下来。
**对铁公基建公司提交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了解相关情况。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记不清楚是跟哪个工人谈的。对证据3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不认识**,认为他们两个是一伙的。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公司强迫**作伪证,如果不这么说就不给发工资,原告提交与**电话录音,**认可是公司强迫他说的,从而证明**没有承包涉案工程。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在承诺书上签字,说明**知道工人工资数额。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和原告提过28元/平米,超过1.5公分这个价位做不出来,**向原告和工人承诺工资有保证,工人才干的。**对铁公基建公司提交证据均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日,铁公基建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抹灰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大兴区***商业综合区四期项目(4B写字楼等5项)精装修工程C栋公区抹灰工程,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面积据实结算。承包价格包含乙方负责材料运输从C栋室外一层至各施工楼层作业面,乙方负责劳务人工费、工人食宿、电锯等施工作业必要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按施工进度付款,并备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上月在施工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包含在施工人员姓名、工种、工资、工人本人签字、手印等信息),如不提供,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月进度款。
**主张其于2021年7月25日入职铁公基建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北京市大兴区***商业综合区四期项目(4B写字楼)等5项精装修工程瓦工班组从事瓦工工作,工资为800元/天。就此,**提交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资代发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施工人员***汇总、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工资表等证据加以证明。**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显示铁公基建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转账2000元,留言内容为四期项目劳务费;其提交***C-D施工人员***汇总中无**相关信息;证人***、***均证明**没有承包涉案工程,其到工地上是由**告知工资标准并对其进行管理,有事向**请假。关于**日工资标准,其主张进工地时和**提过,**也答应了,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提交其与***电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张经理(***)什么时候过来?***:我已经在路上了,这样,**昨天我和你说的两条,你是怎么考虑的……你那个工人出来没,拉电闸的那个?**:工人出来了……***:你把工伤谈好,这是第一个。**:**,这个工伤的事,说实话与我无关。***:那你把那个工人叫过来,到底是他负责还是你负责,把这个事情弄清楚。**:与我无关。***:这个人是你找的,**(**)找你们过来的,那你去找**吧。**:不是,**,你现在能不能给解决,你不能解决,我直接去找甲方。***:那你去吧,我说的两条你解决了,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你还是跟昨天一样,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这个工人派出所也去了,该罚款的都罚款了……这个是工人的错,和我有多大关系。***:工人是你叫过来的,那你把**叫过来,在这事上签字和你没关系,全权他自己负责,那也认可,第二总包罚款的事情,今天我去了,人家还找我呢,这事怎么办,你给我担多少?**:这个罚款跟我无关。***:那你说和你无关的话,那我解决不了……”
**提交2021年8月24日其与**电话录音,主要内容为:“**:刚才我又给张经理打电话了,他说钱会给我打,然后要喊我写个证明你是包工头。**:你不能写,你们也知道我是不是包工头。**:因为他之前问我是不是,是哪个找来的人,我当时和他说过。**:你人也不是我找来的,你是**叫过来的,你说谁是包工头,你到现在也不知道,我现在在去劳动局的路上……**:他的意思我不写这个,不给我打钱,你说这个事情怎么办。**:不用,你说我现在确实不知道,不用写,他必须打,他不给打工资,我给你负责,你把我的电话弄成录音,我**本身没有包这个活儿,是**包的……”
铁公基建公司及**则主张**与铁公基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从铁公基建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包给**并提交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与**对话录音等证据加以证明。**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XXX)承揽了“大兴区***商业综合区四期项目(4B写字楼等5项)精装修工程公区抹灰工程”,之后本人又将该工程实际承包给了**(XXX)。
铁公基建公司提交2021年8月17日**、**、**对话录音,主要内容为:“**:现在咱们就面对面说清楚,你要多少钱一平米吧?过道要多少钱?卫生间多少钱?打地面要多少钱,你就直接说就行了。**:我跟你们说这个事能作数吗?……**:我就问你,你卫生间墙面多少钱一平米?**:可能都要40一平米,整个,我说是整个,不是光卫生间。**:为什么,之前谈的价格是多少?**:之前口头虽然说是28,但很简单的一层。**:不是,你这个东西你来了一看不对,你别干啊,你为什么要干呢,你干完以后你跟我谈价格,之前谈的每一层墙面都是28元,你承认不承认?**:一层,抹一道灰是28。**:跟抹一道没关系,人家技术交底上一遍不能超过1公分半,你自己签的技术交底……**:咱们就说到底,我一平米是28,你刚开始来的时候是不是这个价?**:不是你给我这个价,是他(**)给我口头说的,抹一遍灰是28。**:再说一遍,是你(**)要的,不是我给的,你要的28我就给你28,是不是这个道理。**:我打比方说,他要的是打地坪一样的,他没说打两遍,我要了32比方说,打地坪没说收光,对不对……**:打地坪15公分13块钱。**:(**)你合同给他(**)发过吗?**:发过啊。**:看合同吧。**:合同上明明写着2遍啊。**:没说收光嘛。**:你把电子版合同打开,我们看看……**:没说收光,但是上面有一遍混凝土找平。**:那怎么算呢,当时你(**)跟我说打垫层32,没说收光嘛……**:合同上没有说是按遍收费,承不承认?**:我们来的时候,他(**)怎么给我讲的,这个很简单,一遍……**:我没有跟你说过这句话,你别往我身上整。**:这个东西啊,我们通过三局或者通过哪,到公安、法院,都会承认我们是按照平米这样计算的。**:那你跟他讲吧,平米数你可以跟他(**)去讲,我没用。**:你不是跟我按平米算的吗?**:我是按遍数,一遍多少钱,28,两遍我不说多少钱,我不说56,四五十给不给吧?对不对?一遍28,两遍应该56,我们是按遍嘛。**:过道里面你是不是18块钱一平米,不超过4公分的18,超过4公分的该多少钱,你别忘了4公分,我都有证据的。我超过4公分的我给你补钱,不超过4公分的够了吧。**:所以后抹10公分、20公分,都这个价不可能吧,那不是赔死了吗……”
铁公基建公司提交***与**2021年8月21日至8月24日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张经理,我是**,我这个工资能不能给我全部结了,也就几千块钱的事儿……不可能说我人不在北京,就这样敷衍我……***:不是我们找你来的,你也不要这样说,根本没法儿证明你在工地上干了多久,让你提供的资料你又提供不了,不可能什么手续都没有就给你打钱。**:不能一次付清就算了,**喊我来的,他说了明天就是报警闹劳动局也会把工资付清给我……***:如果你的工资都是真实发生的,可以给你结……但是谁再无理取闹或者威胁我们,我们马上就起诉,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个活儿是谁包的?谁找你来的?谁承诺的你一天多少钱?你跟我实话实说。**:活儿是**包的,**找我来的,**承诺的一天450元。***:那**为什么不给你呢?他凭什么让你们找公司要!**:我是被***喊过来干活的,最后离场讨要工资时***带我找的**,**带我去找的**,在工地的项目办公室由**和**共同签订了承诺书,承诺8月22日前给我发工资。到现在我也弄不清到底谁是包工头,究竟是**还是**,毕竟他们两个都签了字,作为工人我只知道干活,我保证我是实话实说,没有欺骗……平时都是**和**给我们安排活儿带领我们干,究竟**、**之间谁是包工头,确实弄不清楚,我一个干活的,也没有人告诉我谁是包工头……”
因**称系通过**将涉案工程包给**,本案庭审中与**联系,**表示当时**说有个抹灰的活儿,他就和**说有个活儿,让**和**接触,多少钱双方商量,要觉得合适就做,不合适就不做。后来**就过去了,他们的纠纷也听说了,但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过项目那儿,也没有从中拿过钱,只是个介绍人,当时是把**介绍过去包活儿,在包工程之前不认识**。**认可涉案工程是通过朋友由**介绍。
2021年10月21日,**向***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铁公基建公司给付**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18日工资19200元。2021年12月9日,***裁委出具京密劳人仲字[2021]第2119号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经询问,**坚持以与铁公基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筑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对话录音、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与铁公基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受铁公基建公司管理并与其约定工资标准,且**亦认可包括证人在内的工人由其管理,证人亦认可其工资标准由**告知;而从铁公基建公司提交的**与**等人的对话录音及**所述意见来看,**称**系其介绍到**处包活儿,对话录音显示**与**等人就涉案工程是按平米还是按抹灰遍数结算及单价产生分歧。综上,**与铁公基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明显不符,**仅以该公司向其支付过劳务费为由而主张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要求铁公基建公司及**支付其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