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9民初347号
原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彬,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小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铁公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