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176号
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建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山,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10号6幢。
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保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553,72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553,727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保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南京银行仙林支行账号为×××,及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南京白下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合计553,727元,期限为1年;
二、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88.64元,由申请人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燕
书 记 员 缪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