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8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书记。
被告:李文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丝路通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芸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