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1013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女,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7号六层6670。
法定代表人:原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男,该公司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副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竞同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杨曦与被告中竞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义、杜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竞同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200元;2、中竞同创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补偿485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竞同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主张,我于2012年5月7日入职中竞同创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10日以后**开始因病请假,并履行了请假手续。2018年3月中竞同创公司开始不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中竞同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自行向我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2年5月7日入职中竞同创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中竞同创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工资,工资已经支付至2018年2月,**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4850元,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
**主张其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生病并向中竞同创公司请假,2018年2月28日,中竞同创公司以停发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形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针对该主张提交了:1、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发票,显示**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7日因左足骨裂休一周、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20日因发热3天休3天、于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7日因左拇趾损伤休一周、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4日因骶尾部藏毛豆、感染休一周、于2018年2月5日至2月12日因骶尾部藏毛豆休8天、于2018年2月26日至2月28日因骶尾部肿物疼痛明显休3天、于2018年3月1日至3月7日因颈椎病、腰痛休一周、于2018年3月8日至3月14日因颈椎病、腰痛休一周、于2018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因颈椎病、脊柱侧弯休二周、于2018年3月29日至4月11日因颈椎病、脊柱侧弯、筋膜炎休二周、于2018年4月12日至4月18日因头晕、颈椎病休一周、于2018年4月19日至4月25日因颈椎病休一周;2、与王某短信记录。1月22日滕:王总您好,我是工程中心软件部**,跟您请一下假医生建议我继续休息,假条已经发给人事部,麻烦您了。王:你没有必要上班,自己找工作吧。滕:王总您好,首先我是咱们公司员工,其次我确实是有病我得看病啊。王:你有病与别人没关系,别给脸不要脸。1月29日滕:您是我的领导怎么这样说话啊,我得尊重您,人事让我跟您请假。王:你的所做所为你认为还是一个员工吗,你是怎么进公司的?3、与纪某的微信记录。2018年1月11日纪:明天你去北医三院嘛滕:对。1月18日滕将因发热休3天病假条照片发送给纪某。纪:我这边看到了你走下手续和部门领导和王总请示下。2018年1月22日、1月29日,滕发送请假条照片至纪,纪:你这一周一个病…而且医院都是不同的医院…你提供下病例或者挂号的单子。滕将病历、挂号记录截图发送给纪。纪:好的那你跟王总汇报下请假吧。然后我跟你说下,领导如果批你假了,你从请假那天起就进入医疗期了。滕此后继续向纪发送病历、挂号单、病假条。2018年3月1日纪:**,你把之前的医院开的诊断证明材料寄到公司,今天就寄出,例如你拍的片子、病历能够证明你在医院看病的过程……反正你寄出来吧,不然说没收到按旷工处理。2018年3月5日纪:我收到了,公司会对你的病假条进行查验……那我就跟你说个实话吧,公司这边可能要从这个月停止你的一切福利,不服从部门领导,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我这该说的都说了,公司当然希望你能自己提出离职,而且公司也觉得这么多年也都是看在关系上留着你的职位,你这样,原总也很生气,你自己也相信,公司估计作出最大的让步就是会多发你一个月的工资(这个也是我自己想的)。……我觉得让你自己提出离职的可能性不大,你有什么想法就说说,给你一个月工资让你离职,你同意吗?……2018年3月8日纪:我这只是跟你协商,你也不用这么着,你这六年给公司带来多大贡献你自己也知道……那就是不能协商了呗……这个月将停止发放任何工资。4、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相应诊断证明开具日期向刘某发送诊断证明、假条照片。刘某表示收到。5、2018年4月4日**与王某录音。王:是这样的,你这个事情我就把那个那天你和旭泽说要补偿的事情跟领导也汇报了,基本上结论就是不行,然后就是说从3月1号开始你那个社会保险的什么的都给你停了,让你赶紧办离职手续……滕:就是说从3月不给我开工资了是吗?王:工资保险就都停了……中竞同创公司认可证据1、4、5的真实性,但主张刘某无权批准**的请假申请,**与王某的录音系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发生,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主张王某不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退休人员偶尔到公司,纪某是以前的人事,但已经离职,无法核实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其公司也没有收到过**邮寄的病假单据。
中竞同创公司主张,2018年2月28日**以其不愿意为公司工作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中竞同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补偿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8226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中竞同创公司与**于2012年5月7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劳动关系一节无争议,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不持异议。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双方对解除时间并无异议,仅就解除系何方提出存在争议。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及义务。本案中,在中竞同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因**提出辞职而解除、**也并未举证证明系中竞同创公司作出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系由中竞同创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中竞同创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9100元。**要求中竞同创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1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文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