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忻州市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28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忻州市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供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忻州市供热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忻州市供热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1415.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索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