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3852号
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继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龙,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竞同创能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35元,合计6,268元,由原告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