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腾建设集团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桐法执字第1102号之八
申请人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裕强,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扣划474600元,但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桐法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洪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