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410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293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峰,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549604465。
法定代表人:游作星。
原告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重庆市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吉红霞
审判员张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