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4民初4436号
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24-11。
法定代表人陈向云。
被告重庆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诗情路****29-5
法定代表人李小令。
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奥体体育场地开发有限公司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