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78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06211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高新支行的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