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金石大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80592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A7-3-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06211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准许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