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82号之一
原告: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金石大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805929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A7-3-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06211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1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81元,由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