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佳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789号 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楼一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NP5Y7H。 法定代表人:宋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佳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110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XPYD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锦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北京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往南600米路***集工地西侧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AA7H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A7-3-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30706211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佳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佳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锦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汉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