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2372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村坝头。
投资人:苗丰山,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梓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与被告上海松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无锡市天瑞模具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无锡市天瑞模具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