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3741号之一
原告: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兰州市榆中县。
原告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60元;由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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