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23民初3845号
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萝卜嘴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6772688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侯家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39721603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354元。2.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334元;(该利息计算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现从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溶剂性涂料、化工原料加工生产,批发零售等。2018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货物,于2019年4月22日双方结算,结算时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61354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截止2019年4月22日我公司欠兰州陇嘉漆厂货款共计61354元”。双方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陇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354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21354元,剩余4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止。
三、案件受理费667元(已减半),由被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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