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4420号
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侯家沟社。
法定代表人:杨延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柳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