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2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民。
委托代理人:***,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123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1834元,并交纳执行费20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须知、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7年2月4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以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4.被执行人甘肃榆鑫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缴纳案款73317元,我院于2017年6月1日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发放给了申请人***。
5.因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我院传唤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到庭接受询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接受了询问,并向其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