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扬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76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扬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186号1幢128室。 被执行人:甘肃华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56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1区第22幢1**1411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2民初36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正扬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777,797.1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0,177.9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华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7,975.0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辰 审 判 员 金联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剑 书 记 员 刘 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