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解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21民初16-1号
申请人:牛树仁,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敏政。
被申请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国。
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牛树仁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101282000121576银行帐户下的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四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400000元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9)甘302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101282000121576银行帐户下的资金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400000元的其它财产;二、如未能实现裁定第一项的冻结、查封或冻结、查封资金及财产达不到14000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或查封、扣押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直至达到1400000元资金或等值财产;三、如未能实现裁定第一项、第二项的冻结、查封或冻结、查封资金及财产达不到14000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资金或查封、扣押***的其它财产,直至达到1400000元资金或等值财产;四、冻结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潭县八角乡牙扎坎至庙花山公路维修工程未支付款项。
本院在执行查封、冻结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的争议工程由甘肃嘉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申请人牛树仁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四被申请人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牛树仁申请解除对四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了减少四被申请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牛树仁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局、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00000元的冻结。
审判长XX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