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3021民初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敏政。
被申请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国。
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101282000121576银行帐户下的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四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400000元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101282000121576银行帐户下的资金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华堂丽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400000元的其它财产;
二、如未能实现裁定第一项的冻结、查封或冻结、查封资金及财产达不到14000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资金或查封、扣押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直至达到1400000元资金或等值财产;
三、如未能实现裁定第一项、第二项的冻结、查封或冻结、查封资金及财产达不到1400000元,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资金或查封、扣押***的其它财产,直至达到1400000元资金或等值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临潭县交通运输局临潭县八角乡牙扎坎至庙花山公路维修工程未支付款项。
冻结、查封期限为6个月。冻结、查封期满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XX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