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1636号
原告: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桑福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静,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礼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  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