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威萨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4792号
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虹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3979XC。
法定代表人:彭彦平。
被告:重庆威萨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龙大道20号电子标准厂房第四幢三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59945U。
法定代表人:刘昌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威萨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 记 员  李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