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1554号
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华润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为779元,由原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楠
法官助理祁晨娉
书记员吴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