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387号
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汇航广场B-10。
法定代表人:徐天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虹路3号。
法定代表人:彭彦平,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5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陕西天翌天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