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6322号
原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平山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AM9H4P。
法定代表人:漆重伏,总经理。
被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虹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3979XC。
法定代表人:彭彦平。
原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时代星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悍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代 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胡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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