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之一 原告: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黄小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光电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争议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