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53号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053号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汇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131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