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56号洪城大厦1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79005743Y。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永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84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1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被的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7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5.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6.2021年7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福节能环保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3843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93843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