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7174号之二
原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运,总经理。
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朱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昌润南路城市。
第三人:***,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和第三人***以***尚在服刑期间、相关证据无法提供、案件具体事实不能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刑,捕前系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