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1民初2701号
原告:阳谷县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祥(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阳谷县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