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5929号
原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孔凡运,总经理。
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一,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昌润南路城市。
原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