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502行初6号
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朱老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过程中,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雷素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