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祝乃健、南京绿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341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乃健,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绿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凤凰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1幢第23层2301-2308室。
原告***与被告祝乃健、南京绿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7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