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宁东燎久五金电线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宁东燎久五金电线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
经营者:朱伟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宁东燎久五金电线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