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044980-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敏,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九峰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03028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城联。
法定代表人:*亚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九峰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914元,由原告宁波市广华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