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财保204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831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311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9831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12元,由申请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