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846778X。 法定代表人:**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113号**大厦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26177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239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号立案,执行标的482586.7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17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2021年9月17日、11月25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的查询,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两套未查封但已涉抵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抵押额太高,不申请查封处置,其他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因多个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 4、2021年10月19日,本院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扣划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预售监管资金498311.00元,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出具了对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解除资金监管的说明,该监管资金已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监管,本院扣划未果。 5、2021年11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未找到该单位及办公人员。 6、2021年11月29日,本院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其委托代理人称单位银行账号及房产等资产全部被查封,暂时无能力履行义务,并提出和解。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同意。 7、2012年11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8、2012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千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听取其对本院执行调查及查明事实的意见,并征询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是否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及调查无异议,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8258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