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广西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34849699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交投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交164),由原告负担16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