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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交投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广西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3栋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34849699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交投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已预交164),由原告负担16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