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汉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凯凌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汉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81民初2431号
原告:湖北凯凌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喻家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汉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后街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湖北凯凌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汉鑫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凯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凯凌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