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异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案案外人: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大道时代广场××楼××、××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4)宣执字第016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对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大道时代广场××楼××、××号房屋租金提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称:2019年6月19日,出租人汪满萍在***毫不知情也未授权的情况下,以隐瞒欺骗的方式,将申请人房屋租给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徐中华使用。至今申请人的房屋仍被强行占用。徐中华未支付***租金,租赁合同也没有经***签字认可。因此,贵院根据汪满萍与徐中华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下发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法律效率。

经查,***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4年7月15日,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的申请,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大道时代广场××楼××、××号房屋。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大道时代广场××楼××、××房产已出租给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宣执字第01647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收入5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出租收入,本院依法裁定提取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房产共有人汪满萍在***毫不知情也未授权的情况下,以隐瞒欺骗的方式,将涉案房产租给安徽众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徐中华使用。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属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现异议人***要求撤销本院(2014)宣执字第016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对被执行人***房屋租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