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2443号
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97号附1号2号楼东2单元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42691B。
法定代表人:许爱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5457643J。
法定代表人:罗传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贤,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晗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启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令,被告能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19018元;2.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赔偿逾期支付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预付款违约金127元(以234432×10%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3.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以234432×65%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4.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并网验收款违约金(以234432×20%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5.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5920元;6.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赔偿逾期支付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质保金的违约金(以234432元×5%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7.本案诉讼费用由能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启晗公司分公司与能辉公司签订了《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包括三个子项目:(1)子项目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市南大道6号的“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停车场及屋面光伏项目”:(2)子项目二: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明珠产业园的“明珠产业园广州万宝冰箱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3)子项目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粮食码头的“广州南沙区粮食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子项目三的履约过程中,启晗公司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子项目三的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能辉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并网验收款的支付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能辉公司的上述拖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行为,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设备的行为,造成了启晗公司分公司窝工、停工损失。现启晗公司分公司负责安装的子项目三的的光伏系统,业主已经竣工验收并已并网发电取得售电收益。为结算项目工程款,启晗公司分公司向能辉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双方未就工程结算款达成一致。综上,启晗公司认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发包人应支付价款。现启晗公司分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子项目三的光伏系统的安装,另外,启晗公司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9日注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能辉公司应向启晗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赔偿窝工、停工损失的违约责任。
被告能辉公司辩称:一、启晗公司要求能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一)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启晗公司根本未能成就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涉案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并网验收款、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均未成就,具体表现如下:1.启晗公司未能提交其依约及时进场的证据,不能显示施工设备已进场;未提交临时设施施工完毕的证据;未提供合同要求的各项保险手续;更未向能辉公司提供付款申请单、财务收据等相关付款资料。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未能成就,启晗公司无权主张工程预付款的支付。2.启晗公司并未依据合同单价清单和完成的工程量申报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未经过能辉公司审核确认额度,更未向能辉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报表以及相应额度的发票。显然,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也未能成就。3.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并网验收款支付的条件为:(1)并网验收合格;(2)监理、发包方向启晗公司签署验收合格证书;(3)启晗公司提交合同额全部的财务收据及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启晗公司应当向能辉公司提交相应单据审核,经审核合格后能辉公司向业主方请款,在业主方向能辉公司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能辉公司再行向启晗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但是上述条件启晗公司均未能达成,进而导致能辉公司无法向业主方进行请款。同时启晗公司未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便提前撤场,根据合同第1.1条第25项及第10.2条第3项的约定,其未能达到验收条件,无权主张并网验收款的支付。(二)在启晗公司未能成就支付条件的情况下,能辉公司仍然提前、超额向启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及合同约定,能辉公司仅需支付工程款140659.2元。在能辉公司与启晗公司关于丰田光伏项目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所作(2018)粤0115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子项目三(即本案涉案项目)约定总价为234432元。同时合同第14.1条第(8)项约定,“承包人违约的,经发包方验收合格部分将按照本合同单价60%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启晗公司未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提前离场以及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涉案项目至今未能验收,能辉公司有权只按照工程造价234432元的60%进行支付,即140659.2元。2.根据生效判决认定,能辉公司在本案已经按比例支付了168097.3元。6101号判决书认定:“能辉公司从2018年2月6日起支付给启晗公司的工程款合计2128620元;涉案工程(丰田项目)按比例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1437407.28元。”所以能辉公司已支付剩余的款项为691212.72元(2128620元总工程款减去1437407.28元丰田项目款)。因此,根据610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按比例认定实际支付工程款,691212.72元的剩余款项中的168097.3元应属于支付涉案项目的工程款项。3.启晗公司未完成合同内约定的项目,应当予以扣减8700元的工程造价。启晗公司根本未对光伏场区消防系统、组件清洗、爬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对于光伏场区电缆桥架阻火墙段工程项目未完全施工,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其无权向能辉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其未施工的工程所对应的价款予以减少。(三)启晗公司所主张的增加工程没有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合同第2.2条的约定,只有经过发包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盖章确认的签证单才能作为增加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启晗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全部都没有经过发包方、监理单位的确认,亦无其他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确定增加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依据。同时联系单所涉工程内容基本都属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在启晗公司没有全部完成涉案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涉案项目工程价款不仅不应增加,还应当予以减少。综上,对于涉案项目工程,能辉公司认为启晗公司所提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能辉公司保留要求启晗公司退还的权利。二、启晗公司所提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一)能辉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如前所述,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并网验收款的支付条件未能成就,但能辉公司在此情况下还提前支付了工程款,不仅不存在逾期、违约,还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形。因此,启晗公司无权主张任何支付节点的违约金。(二)启晗公司主张逾期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错误,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如上所述,能辉公司已经支付了168097.3元,启晗公司在计算时没有予以扣减,以234432元×65%为基数计算明显不符合事实。(三)启晗公司以2018年6月30日作为并网验收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点及计算标准错误,没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四)实际上,违约方是启晗公司,使能辉公司蒙受损失,但启晗公司却恶人先告状。根据合同中施工内容部分第⑥点约定:“光伏厂区消防系统的安装及实验(消防系统由承包方负责供货)”及第10.2条第(5)项约定:“……验收未通过的,承包方按发包方限期进行整改和消缺,直至符合合同要求,并按竣工验收之约定再次申请竣工验收。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损失或赔偿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但启晗公司于涉案项目中根本未对光伏场区消防系统项目进行施工,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甚至存在恶意停工、提前退场的事实,给能辉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三、启晗公司所提停工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启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停工情况,且涉案工程的很多部分是可以同步施工的。而对于启晗公司自认的停工事实,即便存在,该停工事实也并非能辉公司原因造成,而是启晗公司导致的,相应责任及损失均应由启晗公司承担。1.即便涉案项目存在停工,也并非能辉公司原因导致,启晗公司无权以此主张损失。(1)能辉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的设备、材料,不存在延迟交付相关设备、材料的事实;(2)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施工工期”第三款、“注意事项”第二款约定,即便因设备采购、材料供货等客观原因造成窝工、停工,启晗公司作为承包方也无权主张增加费用,启晗公司以设备、材料供货迟延主张窝工、停工损失不能成立。6101号判决书正是以该合同条款为依据驳回了启晗公司所有的损失主张。2.即便涉案工程存在停工,也是启晗公司原因导致,实际违约的是启晗公司。启晗公司存在未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并恶意停工、提前退场的事实,表明了启晗公司真实目的就是通过这些非法的方式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要挟能辉公司,要能辉公司提前甚至向其多支付工程款,给能辉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即便存在停工事实,也完全是启晗公司单方原因导致,相应责任及后果应当由启晗公司承担,能辉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对于启晗公司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恶人先告状的行为,法院依法不应支持。(二)启晗公司所主张的停工损失,完全是启晗公司东拼西凑出来的金额,根本不能成立,明显与本案无关。启晗公司所主张的停工损失金额没有任何的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其提交的所谓证明停工损失的相关证据,其中混杂了大量土建工程的资料,明显与本案无关联性,应属启晗公司拼凑而出的,能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此,启晗公司所主张的停工损失金额,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四、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启晗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七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是项目并网且取得发包方签发的验收证书,同时,还应由承包方提供付款申请单,且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质保消缺。本案中,启晗公司从未提交过付款申请,并未依约承担质量消缺责任,涉案工程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启晗公司并未取得验收证书。因此,不符合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五、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18日并网,而非9月10日。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3项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启晗公司应向能辉公司开具发票,这不仅仅是法定、合同义务,也是能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因此,能辉公司要求启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能辉公司开具发票。否则,能辉公司要求按照11%的税率扣除税金。除了南沙码头的工程外,包括涉案工程在内,启晗公司仍欠977930.65元的发票没有开具给能辉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出具的《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载明:建筑物条件:子项目一:丰田发动机项目;子项目二:万宝冰箱新厂房项目;子项目三:南沙粮食码头项目系统安装所涉及的屋顶主要为彩钢瓦屋顶,三个仓库屋面大小一样,且使用年限较短,情况较好;子项目四:岭南穗粮项目。其中子项目三:广州南沙区粮食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粮食码头,2#仓库面积为3528m2,3#仓库面积为3528m2,结构为彩钢瓦屋面,装机量均为316.8kWp。本项目建设总容量为8.5503MWp,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应的配套上网设施、运维设施、停车位光伏车棚等。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并网模式,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供电局批复方案为准。投标人的承包范围除新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完整的太阳能并网光伏电站外,还包括因建造光伏电站需要而对原有建、构筑物局部的拆除、还建、修复、防水补漏等。施工前先对屋面彩钢瓦钢板连接处进行检查,覆盖一层防水膜,再安装光伏组件,避免后期光伏组件覆盖下方的钢板破旧老化引起漏水更换不方便。若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层被破坏,则可采用防水涂料进行有限防护,保证屋面不漏水。施工内容:①安装光伏支架、汇流箱支架、逆变器支架、电缆桥架所需的预制混凝土支墩(含U型预埋件)的供货与安装就位、光伏支架安装、硅晶片组件安装、组件组串汇线、光伏电缆敷设及接线、逆变器和汇流箱安装、直流电缆敷设及接线、高低压侧电缆敷设、接线及试验、电缆桥架的敷设安装;②隔离变压器设备的混凝土基础施工及隔离变压器设备的就位、安装、接线、调试及试验(含油样化验)。0.4KV并网柜、计量柜及所有电气二次设备的就位、安装、接线、调试、试验(含0.4KV并网柜、计量柜及所有电气二次设备的二次线路接线)。③车棚的混凝土基础(含预埋螺栓)施工及车棚主体结构的就位、安装施工;④本项目的所有避雷接地施工;⑤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施工;⑥光伏场区屋顶施工/检修通道、检修楼梯及防护围栏的生产加工、运输卸货、安装就位;⑦光伏场区消防系统的供货及施工;⑧光伏场区屋面清洗系统的供货及施工;⑨光伏电站内所有光缆的敷设及熔接;⑩气象监测系统的安装施工。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备供货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包含:光伏支架、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箱变、高低压柜、电气二次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车棚主体结构等。同时,发包方还提供所有电缆(接地用黄绿线除外)、电缆桥架、接地用镀锌扁铁和镀锌钢管。承包方负责提供除发包方供货的上述设备材料以外的所有施工辅材,例如(包括但不限于):接地用黄绿线、电缆保护管及金属软管、PVC/PE/HDPE管材、逆变器支架、汇流箱支架、盘柜底座、混凝土及预埋件、电缆接头等材料。(承包方采购的电缆接头品牌需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以及必要的二次搬运、吊装等完成供货和施工必须的工序工作。承包方负责为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所必须的施工组织、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工艺措施等必须的工作及相关的材料。承包方施工前必须与发包方、业主一起对屋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已有的泄漏处、损坏处进行拍照、登记。凡是在此登记后至竣工验收前发生的屋顶泄漏、破坏处等均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需要通过业主认可后方可验收。承包方需考虑在运输组件、支架及辅料时保证屋面安全,并提供方案。如屋面边缘没有围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要求承包方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需提供详细方案和说明。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明确写明属于发包方供货的施工材料,则承包方需无条件供货。计划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合同完工日期是本工程满足项目并网需要的绝对工期,除非不可抗力,工期不因其它任何原因顺延。承包方在施工前已经充分了解的本工程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条件、相关方,承诺科学优化组织实施,强化过程预控、监控,确保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如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工期滞后于进度计划的情况,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通过优化调整施工措施、调整人员数量及组成,三天内追回拖延的进度。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备采购、材料供货等客观原因造成承包方窝工、停工,承包方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承包方不得以窝工、停工等原因向发包方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工作导致了工期延后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进度或者施工质量、安全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及项目管理的要求或者项目现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擅离施工现场或者未经发包方批准私自变更,发包方有权缩小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仅对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并结算,同时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包括但并不仅限于违约金的形式,所产生的责任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方另行支付。注意事项:1、承包方施工前必须与发包方、业主一起对屋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已有的泄漏处、损坏处进行拍照、登记。凡是在此登记后至竣工验收前发生的屋顶泄漏、破坏处等均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需要通过业主认可后方可验收。2、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备采购、材料供货等客观原因造成承包方窝工、停工,承包方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承包方不得以窝工、停工等原因向发包方提出增加工程费用。3、本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组件容量(300WMp、275WMp)为投标方进行投标报价的基准组件容量。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论组件容量是否发生变化,均统一按照本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组件容量进行施工结算。
2017年11月30日出具的《针对〈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协议》载明:“针对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施工内容的供货范围、施工范围和计价原则,投标方经过与发包方协商后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本项目光伏系统安装(支架、组件、电气)计价方式:单价0.37元/W,以实际安装容量进行结算;2.本项目中需建设的箱变基础,如不超过4座,则投标方不再向发包方要求另行支付施工费用;如超过4座,则超过部分(从第5座箱变基础开始计算)以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结算;3.本项目中所需的所有电缆头(品牌:中广核沃尔核材或同等档次品牌,需得到发包方认可)由投标方负责供货、施工并进行相关试验,出具试验报告。4.本项目中的屋面光伏系统永久性检修通道,由发包方负责供货,投标方负责安装施工;屋面光伏系统临时性施工通道由投标方负责供货、施工;5.本项目中的组件清洗系统,由发包方负责供货,投标方负责安装施工;6.本项目中的消防系统,由投标方负责供货、施工;7.本项目中的光伏支架混凝土支墩及预埋件,由投标方负责采购原材料、制作、施工;8.本项目中的PVC、PE穿线管,接地用黄绿线,由投标方负责供货、施工;9.本项目中如有过路钢结构安装、顶管、破路等情况,以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结算;10.本项目中的汇流箱支架、逆变器支架,由发包方负责供货,投标方负责安装施工;11.本项目中的车棚基础,以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结算,如有施工蓝图中未体现的施工工程量,则由发包方项目现场确认后,以签证形式给予投标方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结算;12.本项目中的车棚主体结构的安装(不包括本文第12条中的内容),以广东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结算;13.本项目中的车棚顶部光伏系统的安装(含车棚顶部檩条),以0.37元/W进行结算。备注:1.依据竣工图纸及发包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发包方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按照下述定额及取费:《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按照政府每月发布的信息价(广州市),若某些材料机械无信息价的,按照省内其它临近地区信息价,若某些材料机械省内无信息价,按照市场价。2.本项目《针对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供货范围、施工范围及计价原则如与《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有冲突,则按照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中如有未明确规定的供货范围、施工范围及计价原则,则按照招标文件执行。”2017年12月1日,上述补充协议上手写补充条款,载明:“①高压实验部分,原则上由投标方承担,如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有特殊要求超出投标方承受范围,则发包方予以承担。②2018年1月5日前发包方需支付首笔工程款给到投标方,但在2018年1月1日前,投标方不得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其后,郑州启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能辉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乌洲山北路与黄阁东二路交叉口东北100米。二、合同范围。项目概况:建筑物条件:子项一:丰田发动机项目;子项二:万宝冰箱新厂房项目;子项三:南沙粮食码头项目系统安装所涉及的屋顶主要为彩钢瓦屋顶,三个仓库屋面大小一样,且使用年限较短,情况较好;子项四:岭南穗粮项目。其中岭南穗粮项目容量待定。本项目建设总容量为8023.29kWp,待岭南穗粮项目确定后根据合同进行增加。进行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应的配套上网设施、运维设施、停车位光伏车棚等。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并网模式;最终接入系统方案以当地供电局批复方案为准(上述项目发电容量为暂估容量,最终以实际完成容量为准)。承包方的承包范围除新建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完整的太阳能并网光伏电站外,还包括因建造光伏电站需要而对原有建、构筑物局部的拆除、还建、修复、防水补漏等。施工前先对屋面彩钢瓦钢板连接处进行检查,覆盖一层防水膜,再安装光伏组件,避免后期光伏组件覆盖下方的钢板破旧老化引起漏水更换不方便。若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层被破坏,则可采用防水涂料进行有限防护,保证屋面不漏水。施工内容:①光伏支架、汇流箱支架、逆变器支架、电缆桥架所需的预制混凝土支墩(含U型预埋件)的供货与安装就位,光伏支架、汇流箱支架及逆变器支架的安装、硅晶片组件安装、组件组串汇线、光伏电缆敷设及接线、逆变器和汇流箱安装、直流电缆敷设及接线、高低压侧电缆敷设、接线及试验、电缆桥架的敷设安装(光伏支架、汇流箱支架、逆变器支架、电缆、电缆桥架等主材,由发包方负责供货);②箱变设备及隔离变压器设备的就位、安装、接线、调试及试验(含油样化验)。0.4KV并网柜、计量柜及所有电气二次设备的就位、安装、接线、调试及试验(含0.4KV并网柜、计量柜及所有电气二次设备的二次线路接线);③本项目的所有避雷接地施工(接地用镀锌扁铁、接地极等接地主材由发包方负责供货);④本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施工(视屏监控系统由发包方负责供货);⑤光伏场区屋顶施工/检修通道、检修楼梯及防护围栏的安装就位(屋面光伏系统永久性检修通道,由发包方负责供货,承包方负责安装施工;屋面光伏系统临时性施工通道,由承包方负责供货并安装施工);⑥光伏场区消防系统的安装及实验(消防系统由承包方负责供货);⑦光伏场区屋面清洗系统的安装及通水实验(屋面清洗系统由发包方供货,承包方负责施工安装);⑧光伏电站内所有光缆的敷设及熔接(光缆由发包方负责供货);⑨气象监测系统的安装施工(气象监测系统由发包方负责供货);⑩钢结构车棚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施工(含车棚顶部檁条安装,车棚顶部光伏支架由发包方负责供货)。承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备供货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包含:光伏支架、组件、逆变器及支架、汇流箱及支架、箱变、高低压柜、电气二次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气象监测设备、屋面清洗系统及车棚主体结构等。同时,发包方还提供所有电缆(接地用黄绿线除外)、电缆桥架、接地用镀锌扁铁和镀锌钢管。承包方负责提供除发包方供货的上述设备材料以外的所有施工辅材,例如(包括但不限于):接地用黄绿线、电缆保护管及金属软管、PVC、PE,HDPE管材、混凝土支墩及预埋件、电缆接头等材料(承包方采购的电缆接头品牌需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以及必要的二次搬运、吊装等完成供货和施工必须的工序工作。承包方负责为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所必须的施工组织、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工艺措施等必须的工作及相关的材料。承包方施工前必须与发包方、业主一起对屋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已有的泄漏处、损坏处进行拍照、登记。凡是在此登记后至竣工验收前发生的屋项泄漏、破坏处等均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需要通过业主认可后方可验收。承包方需考虑在运输组件、支架及辅料时保证屋面安全,并提供方案。如屋面边缘没有围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要求承包方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需提供详细方案和说明。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明确写明属于发包方供货的施工材料,则承包方需无条件供货。三、合同工期。1、合同工期: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月日。2、竣工日期说明:合同完工日期是本工程满足项目并网需要的绝对工期,除非不可抗力,工期不因其它任何原因顺延。承包方在施工前已经充分了解的本工程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条件、相关方,承诺科学优化组织实施,强化过程预控、监控,确保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如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工期滞后于进度计划的情况,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通过优化调整施工措施、调整人员数量及组成,三天内追回拖延的进度。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备采购、材料供货等客观原因造成承包方窝工、停工,承包方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承包方不得以窝工、停工等原因向发包方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节点进度计划细化按天分项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求能够逐日量化,同时包含与进度计划相对应的全面合理的人机料法环量化措施方案,提交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书,发包方审核合格后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每天召开工程项目例会,比照进度执行情况及与工程有关的人机数量情况,连续三天滞后进度计划则发包方有权引进新的队伍进场,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由发包方承担的工程量将安装合同清单中单价的1.2倍从承包方进度结算款中同步扣除。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工作导致了工期延后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进度或者施工质量、安全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及项目管理的要求或者项目现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擅离施工现场或者未经发包方批准私自变更,发包方有权缩小承包方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仅对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并结算,同时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的责任,包括但并不仅限于违约金的形式,所产生的责任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方另行支付。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光伏行业标准外,工程还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项目最终业主方的验收标准和合理要求。如上述标准内容不一致的,以标准最高的为准。五、安全标准及要求。承包方施工前和发包方项目部签署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六、合同价款。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2960000元,定价方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之第二条合同范围所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为0.37元/W。备注:本项目高压试验部分,原则上由承包方承担,如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有特殊要求,超出承包方承受范围,则发包方予以承担。以上计价原则包含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所包含的人、机、材及相应的临时设施费、措施费、利润、税金(11%增值税)等全部费用。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与合同额相等的工程建安行业1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全部由承包方承担。七、付款方式。1、付款及开票:(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以电汇形式支付给承包方。(2)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由承包方开具合规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两联(发票联和抵扣联)且满足其他付款要求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3)所有的付款都以工程验收合格满足合同付款条件要求为前提。2、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10%:双方合同签订,承包方组织施工队伍及工程施工设备进场、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并提供合同要求的各项保险手续后,向发包方提供付款申请单、财务收据等相关付款资料,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10%工程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为经发包方工程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5%。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每月5日承包方应根据合同单价清单和完成的工程量申报已完成合同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报发包方项目部、工程管理中心,待发包方出具审核确认额度后,承包方提交付款申请表,与支付款额等额的财务收据及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两联(发票联和抵扣联)。发包方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对应的款项。承包方应按发包单位批准的已完工程量价款提供等额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按时向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因承包方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工期延误或发包方及业主遭受损失的,发包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减并暂停对承包方的进度付款。(3)并网验收款,本项总额合同总价的20%。承包方完成下述工作并验收合格,向发包方提交相应的单据审核合格后,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资料向业主方申请付款,业主方向发包方付款后,发包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款项:1)满足并网验收条件,完成并网验收全部工作内容,工程验收合格;2)监理、发包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3)合同额全部的财务收据及11%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包方未完成工作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及项目业主和监理方的要求按期完成修补和消缺,并承担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承包方未按要求如期完成修补和消缺,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方无权请求支付本项款项及后续款项;4)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项目并网,发包方签发验收证书后12个月(如有承包方质量责任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质保金后为应支付的质保金数额),承包方提交付款申请单,发包方在30日内支付给承包方相应金额的质保金(不计息)。整体质保期2年。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1条、合同规定。1.1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所述含义:……(21)试运行,指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试验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240小时连续试运行。(22)竣工试验,指试运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运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进行质量和性能考核。(23)竣工后试验,指竣工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24)性能试验,指竣工后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站内外系统进行试验。(25)竣工验收,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要求,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合格,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方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经验收合格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26)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方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28)质保金,指合同约定发包方从合同总价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履行质量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29)质保期,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次日起计算,承包方必须负责对所有设备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复和消缺。1.2合同文件:(a)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b)合同范围内所涉及的设计图纸;(c)合同协议书;(d)合同通用条款;(e)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f)其他有关文件;(g)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2条、发包方。……2.2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方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方义务,发包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方代表:陈国军;发包方代表职务:项目经理;发包方代表的职责:发包方代表依据发包方的授权,对此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发包方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发包方代表无权以发包方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方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方签发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2.3发包方的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承包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以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1)未按发包方要求更正或改正,未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消缺或整改,经发包方两次催告,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违约行为。(4)承包方不能有效管理各施工队伍/班组,或发生施工队或农民工等承包方雇佣人员围堵发包方人员或办公地点,或发生施工队或农民工等承包方雇佣人员的伤人等事件的。(9)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第4条、承包方……4.2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12)承包方必须按时向其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发包方在拨付承包方工程款前,承包方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方代表,经发包方审核后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分包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的材料款项、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4.5承包方雇员和农民工(1)承包方应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员工,并负责其所有员工的报酬、保险、福利、住宿、膳食和交通。承包方所付雇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雇员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因工资拖欠或其他员工待遇原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聚集、停工、上访、围堵或滋事等现象,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完全由承包方负责,与发包方无关,且工期不得延长,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5除下列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且承包方不得要求增加费用或支付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因不可抗力造成连续停工达15天以上(含本数),但因承包方延迟履行导致不可抗力除外。(2)发包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60天以上(含本数)。(3)工程重大变更后,双方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期。(4)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机构延误、阻碍或妨碍了承包方,而承包方必须遵循该公共机构的相应程序和手续,且系在合同签订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5.6工期延误:(1)非发包方的原因(除5.5条情形外),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全部补偿因承包方违约或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并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由承包方继续赔偿,直至发包方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为止。(2)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和(或)赔偿后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3)工期延误承包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详见合同条款第14条。7.1采购要求:(1)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工程所需的除发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外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4)发包方提供的工程物质:光伏支架、组件、逆变器及支架、汇流箱及支架、箱变、高低压柜、电气二次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气象监测设备、屋面清洗系统及车棚主体结构等。同时,发包方还提供所有电缆(接地用黄绿线除外)、电缆桥架、接地用镀锌扁铁、镀锌角钢和镀锌钢管(PVC\PE\HDPE管材、接地用黄绿线、电缆保护管及金属软管、混凝土支墩及预埋件、电缆接头、防火封堵等施工辅材除外)。第9条、试验。9.1整体启动试验:(1)承包方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包括土建全部完工和安装(含电气)完毕等合同工程完工且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30日内,在试运行之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书面申请,包括单体调试和配合系统调试。9.2试运行:(1)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试验后30日内,承包方应书面向发包方要求,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240小时连续试运行。第10条竣工验收10.1竣工资料:(1)本合同工程取得发包方颁发的性能试验验收证书后30天内,承包方应编制一式陆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版提交发包方,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生产培训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具体以当地电网和发包方要求为准。逾期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方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发包方、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验收要求。经发包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限期达到发包方要求。10.2竣工验收:(1)本合同工程试运行通过,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完成全部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书面申请竣工验收,经发包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需要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验收的,竣工验收含此部分验收。(2)竣工验收经发包方同意后,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并网光伏验收规范进行,如无相关规范参考风电场竣工验收规范。(3)竣工验收包括光伏电站部分和开关站部分。光伏电站部分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相关监理、施工方等参加,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进行验收。开关站部分(含接入系统)由承包方组织并负责,发包方、监理、施工方及供电部门参加,由供电部门出具验收报告。(4)因承包方未按照相关要求施工、报检、拒收整改要求(含文件)或经发包方抽检不合格的,视同全部不合格,承包方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相关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方有权直至整改消缺符合质量要求后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导致竣工验收延误的责任由承包方全部承担。承包方必须保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5)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30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颁发《竣工验收证书》。验收未通过的,承包方按发包方限期进行整改和消缺,直至符合合同要求,并按竣工验收之约定再次申请竣工验收。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损失或赔偿全部由承包方承担。第11条工程接收(1)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方提交全部项目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各类备品备件及各项设备保修书,并清理现场后,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方颁发接收证书。(2)工程质量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接收,同时承包方应退回已收的合同款项,并承担发包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和赔偿(按预计的年收益总额×25年)。(3)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方存在整改或消缺事项,以及未履行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仍必须履行。(4)自颁发接收证书之日起,本合同工程的保卫、照看和保管由发包方负责。第12条质保期(1)自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次日起计算。承包方必须负责对设计、设备和工程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更换、修理、修复和消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合同工程整体质保期2年。(3)质保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缺陷、故障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更换或维修时,承包方必须自接到发包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到现场解决,全部费用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质保期内因更换、维修、退货或索赔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拆装费、运输费等均由承包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处理,相关费用直接从乙方质保金内双倍扣除。修理或更换的设备重新计算质保期。如果承包方使用了备品备件,应在1个月内补足。否则,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4)在竣工验收时仍未完成的整改或消缺事项,自整改和消缺完成,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5)质保期内,由于质量问题、缺陷、故障或不符合合同要求,致使本合同工程其中一部分不能正常并网发电,该部分自整改或消缺后,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重新进入质保期。(6)质保期内,发包方进行任何补救工作,均不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7)质保期内,设备的磨损、腐蚀或老化应视为缺陷或瑕疵。正常质保期届满之前,已经存在但不能由正常的检验发现的因承包方之过失所造成的施工工艺粗糙、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而引起的设备和材料的缺陷,该缺陷会影响到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应视为潜在缺陷。(8)质保金(质量保修金)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第13条、合同款项及结算。13.1竣工结算:(1)承包方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审查并确认。承包方未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交付工程时,承包方须交付;发包方未要求承包方交付工程时,承包方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承包方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未要求承包方交付工程时,承包方应承担保管、维修和保养的责任,并书面通知发包方接收工程,发包方收到承包方要求接收工程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接收工程的,承包方继续保管、维修和保养工程的,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承包方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30日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发包方可以不进行竣工结算,且无论合同是否约定违约金,都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13.2合同价款:(1)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运输、二次转运、保管、调试、试验、专项验收、保修、保险、税金、培训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2)承包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含增值税及附属税费),由承包方自行支付。(3)本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法定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政策或其他方面等已计入合同价。(5)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调整。13.3变更:(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发包方和监理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方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方也可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由发包方核准。(2)未经发包方批准或同意,承包方不得对本工程作任何更改或改变。13.4款项支付:(1)承包方应按各付款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以发包方要求为准。第14条违约责任14.1承包方违约:承包方具备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或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优先扣除:(1)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每逾期壹天,按工程总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延期15天,发包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承包方需按本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因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除外。(2)各工序施工中,承包方未按照相关要求施工、报检、拒收整改要求(含文件)或经发包方及监理抽检不合格的,视同全部不合格,承包方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相关要求整改到位的,承包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且不免除承包方整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其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发包方要求,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全额不退还。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侵害发包方员工人身权益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形时,由承包方负全部赔偿责任,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如承包方不予赔偿的,发包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5)如承包方分、转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则被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从拨付承包方工程款中优先扣除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6)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职管理其他工程或未常驻工地现场,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予以人民币5万元/次/人的罚款;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随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予以人民3万元/次/人的罚款;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随意更换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予以人民币1万元/次/人的罚款。(7)承包方所用材料应按规范进行抽检,若有质疑,以监督局或其它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结果为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费用和发包方的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若检验结果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发包方依据本合同2.3条解除合同的,或承包方具备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除承担上述责任外,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部分将按照本合同单价的60%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14.3发包方违约: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10工作日后,每逾期壹天,按逾期付款额的0.03%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上述合同附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廉洁承诺书、《环境保护承诺书》、质量问题整改承诺书、《安全保证承诺书》、《工程服务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收取和扣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具体处罚规定》、工程质量保修书、《项目施工质量协议》。启晗公司在诉讼主张涉案工程为涉案合同中子项目三南沙粮食码头项目。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启晗公司具有承接涉案工程的资质,启晗周口分公司系启晗公司的分公司,启晗周口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完成注销;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5日开工。启晗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5日完工,2018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能辉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启晗公司于2018年7、8月份自行撤场,能辉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消缺项后,与业主于2019年7月23日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单价为0.37元/W,涉案工程约定的工程款为234432元;确认双方未办理结算,能辉公司就涉案工程向启晗公司支付工程款168097.3元。启晗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除实际完成合同内全部的工程量234432元外,还应包含工作联系单的增加工程量52683.38元;能辉公司则不确认启晗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量。
双方就涉案合同中广汽丰田发动机项目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8)粤0115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涉案合同内容一致,启晗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投标,于2017年11月3日中标,没有出具书面中标通知书……能辉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启晗公司支付1450000元,于2018年4月28日向启晗公司支付550000元,但未载明支付的具体工程项目。2018年8月17日,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制作《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问题》函件,载明能辉公司已按合同的付款比例将工程款支付给启晗公司,但启晗公司班组刘晓阳、宋刚等20名工人于2018年8月17日到能辉公司现场项目部讨要剩余工资。经核实,启晗公司未发工资128620元,请启晗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12点前将工人工资付清或确认工资数额由能辉公司代发。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朱灿忠邮寄上述函件,启晗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收到。能辉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1日代启晗公司向工人支付128620元工资……2018年7月23日,启晗公司、能辉公司与广州发展光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商谈形成《会议纪要》。其载明:‘7月23号下午14:00针对上午发生在丰田发动机分包围堵厂门口原因等问题展开专题会议:一、首先对我方分包单位提出批评,以围堵丰田厂来解决现场及付款问题是不正当的。分包单位担心消缺及验收会无限期拖延而无法支付工程款项。针对此问题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件:1、对于已完成3个子项目的消缺清单,由厂方、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明确的消缺清单,分包单位根据消缺清单进行消缺,经自检合格后,申请总包验收,由总包组织各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需对消缺清单进行签字盖章,此清单作为验收移交及付款依据。如后续确实发生的工程问题,放在质保期处理问题,不作为消缺问题。2、对于分包队伍提出的并网验收款,根据双方的合同,并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合同,三个子项目并网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分包单位最后一笔并网验收款,为缓解分包单位压力,会上提出,每完成一个子项目的验收(通过验收),付一个子项目的并网验收款,但分包单位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否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消缺期间分包单位按照各厂方要求进行规范作业。二、确定消缺验收时间:1、丰田消缺验收时间定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2、粮食码头、万宝冰箱子项目定于2018年7月24日由三方共同提出消缺项、确定消缺单。验收时间为分包单位提出申请,总包单位两日内组织各方验收。三、关于窝工及工程延期事宜:1、对于分包单位提出的现场窝工、工期延期事宜,由分包单位领导与我司领导共同协商确定。总结:丰田发动机厂门围堵事件,性质是比较恶劣的,望双方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究其根本原因是为索要工程付款,关于工程款的问题希望业主也给全方位的支持。为快速完成项目的收尾工作,希望各方认真完成各自的范围内的工作。’经质证,能辉公司确认该会议的真实性,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启晗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收到上述快递……另查明,郑州启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变更名称为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启晗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提交了《广州南沙区粮食通用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报告》,在检查组成员签名一栏中,能辉公司签名处有“刘德明”签名字样、施工单位签名处有“朱军营”、“薛军龙”、“司方臣”签名字样;消缺验收完成确认处载明:1.防火封堵脱落和未堵已完成整改;2.水管固定已完成整改;3.光伏线绑扎固定检查已完成整改;整改负责人均为朱军营,完成时间均为2018年8月1日;报告日期载明为2018年8月1日。经质证,能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确认,认为该验收报告未经各方盖章确认,签字人员无权代表能辉公司进行确认。能辉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刘德明系其公司的离职员工。启晗公司另提交有“陈国军”签名字样的《广州南沙区粮食通用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载明:“粮食通用码头光伏项目施工队各分项工程全部施工已完毕,并由相关质量人员对该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根据7月20日由业主监理总包单位共同验收,并提出消缺清单(具附件),8月1日监理业主总包共同进行验收,并已验收完成;根据7月23日业主监理总包及我项目部人员共同开会确认,本次验收作为验收消缺依据,后续运维提出质保问题作为质保期问题处理,请贵公司项目部确认。”日期载明为2018年8月5日。经质证,能辉公司以该文件本身无各方盖章确认,无监理单位人员的签字,而签名人员也没有权限代表能辉公司进行确认为由,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启晗公司提交了有“陈国军”签名字样的编号为QNF007、QNF012、QNF013的工作联系单,内容分别为:丰田发动机项目光伏区(丰田、万宝、粮食码头)设备加装防雨棚;粮食码头过路电缆沟开挖、镀锌钢管预埋及路面恢复;粮食码头2#、3#屋面檀条与檀条间接地线成套采购。双方在庭审上确认陈国军曾为能辉公司的涉案工程项目经理。经质证,能辉公司以所有工作联系单上仅有“陈国军”的签名字样,陈国军无权代表公司对涉及增加工程的内容进行确认为由,对上述签证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启晗公司认为本案签证单所载工程量,启晗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且能辉公司也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因此,即使仅有陈国军本人签字,也构成有效签证。
诉讼中,启晗公司申请对签证单QNF007、QNF012、QNF013记载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经摇珠确定广东金厦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评估鉴定机构,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广金鉴字第[2020]-011-2号《工程造价鉴定编制报告书》,载明:“三、工程造价鉴定依据:1、能辉-郑州启晗丰田发动机8.5MWp项目《工程联系单》编号:QNF007、QNF012、QNF013;2、2020.6.l6现场勘测的现场鉴定工作会议记录表;3、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补充协议等;4、法院转来的其他资料。四、执行规范: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2、《广州市2018年7月信息价(含税价,除税价)》;3、综合工日按2018年7月市场价平均工日;4、与定额配套的相应计费标准。五、鉴定中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l、根据《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招标文件、补充协议和原、被告签署的《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得知本项目为综合单价合同。在合同范围内所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为0.37元/W。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装机量(KWp)*0.37元/W。因为子目三中工作联系单(签证)中的内容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所以依据合同签订时间及实际施工时间确定计价方式使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2、工程量依据2020.6.16现场勘测的现场鉴定工作会议记录表及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联系单》编号:QNF007、QNF012、QNF013。材料依据广州市2018年7月信息价(含税价,除税价),信息价缺少的材料单价参照当期市场价;3、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规范说明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4、本次鉴定报告中的工程鉴定造价为子目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粮食码头的“广州南沙区粮食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工作联系单(签证)的全部内容。六、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工程鉴定造价:41928.27元。启晗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17120元,鉴定公司按照17120元结算鉴定费。经质证,启晗公司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能辉公司认为鉴定的签证部分工程均属于启晗公司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范围内容,不属于增加工程,且《工作联系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未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确认,更不能证明《工程联系单》所涉部分工程是由启晗公司施工。1、QNF007工作联系单属于施工合同施工内容部分⑦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理应由启晗公司负责。2、QNF012工作联系单属于施工合同施工内容部分①约定中的电缆工程部分,属于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理应由启晗公司负责。3.QNF013工作联系单属于《补充协议》第8点约定的黄绿接地线部分工程,明确由启晗负责供货、施工。《工作联系单》非法律规定的签证文件,也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没有经过发包方、监理单位的确认,不能作为确定增加工程价款计价的依据。陈国军在无能辉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签署工程签证单。
能辉公司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对组件清洗、爬梯改造、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评估鉴定机构,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广金鉴字第[2020]-011号之一《工程造价鉴定编制报告书》,载明:“一、工程概况……本次鉴定是按委托函的要求,对广州市南沙区粮食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组件清洗、爬梯改造、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五、鉴定中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4、原、被告各自主张本次鉴定的内容是由自己施工,所以本次仅对广州市南沙区粮食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组件清洗、爬梯改造、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最终结果需原、被告各自举证,由法院判定。六、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工程鉴定造价:29354.5元。”工程造价计算表中的组件清洗的塑料管DN32造价为1671.6元、水表造价为198.06元、光伏组件清洗造价为10919.04元;爬梯改造造价为9025元;阻火墙及阻火段桥架造价为7540.8元。经质证,启晗公司对上述鉴定结果无异议,能辉公司认为上述鉴定结果的合理性由法院认定。2021年1月7日,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关于“(2020)粤0115民初2443号之一工程造价鉴定编制报告书的说明函》,载明:“因收到原、被告对报告书的质证意见后未对报告书做出调整,故明确我司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编制报告书(编号:广金鉴字第[2020]-011号之一;工程鉴定造价:29354.50元)为本次鉴定报告的最终稿文件。”能辉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14560元,鉴定公司按照14560元结算鉴定费。在庭审中,能辉公司认为启晗公司未对组件清洗、爬梯改造、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进行施工,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中没有明确该鉴定金额具体是什么金额,希望鉴定公司可以进行明确。启晗公司对该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组件清洗、爬梯改造均不属于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工程,启晗公司已经按照图纸以及能辉公司的要求施工完毕,而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启晗公司以该鉴定报告涉及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在图纸中是否设置及是否符合图纸要求为由申请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派鉴定人员出庭。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派遣员工张厚建和刘少鹏到庭接受质询。启晗公司为此预付出庭费2080元,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按2080元结算出庭费。金厦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工程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涉案合同中没有施工要求,现场勘查桥内有风阻、桥外没有风阻,桥内桥外风阻均施工完毕的造价为7540.8元,已完成的桥内风阻造价为3770.4元;广金鉴字第[2020]-011-2号报告是含税造价,税前价格为38466.3元,广金鉴字第[2020]-011号之一报告是不含税造价,含税后价格为31996.41元,增值税税率均为9%;组件清洗在招标文件补充协议第五条有约定,组件清洗和爬梯改造在图纸中都有约定,且均施工完毕;三份工作联系单在图纸、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都没有约定,工作联系单7和13都已经施工完毕,工作联系单12属于隐蔽工程,双方在现场勘验时均确认有实际发生;工作联系单12与施工合同施工部分①的约定施工内容不重复,一个是电缆桥架、一个是电缆沟;工作联系单7与施工合同施工部分⑦的约定施工内容不重复,一个是雨棚,一个是屋面清洗;工作联系单13与招标文件补充协议第8点约定的施工内容不重复,工程联系单的工程是波纹管,合同约定的是PVC、PE管。启晗公司认为组件清洗和爬梯改造并非合同内容,因此启晗公司未施工;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是能辉公司要求启晗公司施工,为了电力施工安全,且所需费用较低,启晗公司也实际施工了。双方对电缆桥架阻火墙阻火段已完成一半的造价为3770.4元没有异议。
启晗公司为证明其因能辉公司迟延供货导致停工、窝工损失,提交了粮食码头施工组织设计(电子邮件)、粮食码头进度计划表、粮食码头能辉公司供货到货单、粮食码头项目待工工事日报、粮食码头项目待工人员名单、工资单及支付凭证、关于待工事宜的联系(电子邮件)、2018年2月24日会议纪要、脚手架送货单及勾机叉车收货单。经质证,能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粮食码头施工组织设计(电子邮件),收发邮件主体身份不明,且内容明显是有关主体单方制作,未经能辉公司确认;粮食码头项目进度计划表是单方制作的,未经任何主体确认,无法显示是否存在停工事实以及停工原因;粮食码头项目能辉公司所供材料到货单,出库单中的所有领用单位均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粮食码头项目待工工事日报是有关主体单方制作的,未经能辉公司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粮食码头项目待工人员名单完全系启晗公司单方制作的,也不能证明启晗公司的证明内容;工资单及支付凭证中工资表表头记载的工资发放时间均为手写添加,真实性存疑,且该工资表及支付凭证亦不能证明所发放的工资为涉案项目施工人员的工资;待工事宜的联系(电子邮件),该工作邮件来往主体身份不明,且邮件落款处写明为“江苏苏兴建丰田项目部”,并非涉案主体,与本案无关;2018年2月24日会议纪要,启晗公司未能提供该证据原件,也并非该文件的制作单位,且该证据的内容明显系业主与发包方的会议内容,能辉公司对这份文件的内容并未确认;脚手架送货单及勾机叉车收货单,该证据未能反映与启晗公司有任何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启晗公司有实际支出过这些费用。
2018年10月19日,能辉公司向启晗公司周口分公司出具郑州启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缺陷处理函件,载明:由贵司承担的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工程,分别经由广发业主项目部、广发运维、监理、丰田发动机厂、南沙粮食通用码头业主、万宝冰箱、及我司现场项目部等各方提出,多项涉及你方施工缺陷问题,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处罚单。对施工缺陷问题,现责令你方于三日内派施工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消缺处理;如本次工作拒绝执行,我方将按合同严格考核,包括罚款、另行委托及从合同结算价中双倍扣除委托费用,另行委托不免除合同违约责任,相关经济损失后果(如有)……另南沙粮食码头光伏项目的并网柜至接入柜的一次及二次电缆未敷设施工,导致迟迟无法施工,一并到场处理。请你方最迟于10月20日答复,迟则按另行委托处理。附件八:粮食码头项目安全处罚通知书,载明:(编号为1201921)司方臣在2仓顶进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编号1201924)赵少旭在3仓北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50元;(编号1201925)梁天宝在3仓北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50元;(编号1201941)陆政安在2仓东吊装作业时一只脚撑在下水道井盖,罚款100元,按照安全活动月方案要求双倍处罚200元;(编号1201942)陈万学在维修车间候工楼驾驶铲车时未按规定穿着劳保用品,且未持证上岗,罚款30元,按照安全活动月方案要求双倍处罚60元;(编号1201818)司方臣在候工楼东南面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围网,且无人看管,罚款200元,按照安全活动月方案要求双倍处罚400元。上述罚款共计860元。启晗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收到该函件,启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上述罚款已经实际支付。
能辉公司为证明其自行处理启晗公司拒不处理涉案工程消缺项所支出的费用,提交了消缺项目费用证明及清单、收据、网购截图。上述证明及清单载明:2.2018年8月21日广州粮食通用码头子项目并网柜连接厂区母排放线制作电缆头电工人工费2人/1.5天合计费用1100元由我方(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支付;3.2018年8月20日广州粮食通用码头子项目放计量柜到并网柜300m㎡电缆制作电缆头买铜鼻子21个、热缩管54根合计费用299元由我方(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支付。收据载明:“今收到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粮食码头接并网柜放线工资共2人2天4个工合计1100元。宋刚:550元郭伟:550元。”收款人处有“宋刚、郭伟”签名字样及捺印,日期载明为2018年8月21日。网购截图显示:购买热缩线管耐高温软管54根,合计298.5元;购买电线铜线耳接头线鼻子30元。经质证,启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确认,认为本案项目的消缺已经在2018年8月1日完成,能辉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消缺项目费用证明及清单系李**飞单方制作,且仅第2和第3项与本案有关,其他项目均与本案无关,其提供的付款凭证显示不出与本案有关。
能辉公司为证明启晗公司未进行涉案合同中“光伏厂区消防系统的安装及实验”,提交了订货合同、8700元的付款回单和发票、设备材料入库清单以及送货单。订货合同显示:2018年3月5日能辉公司在广州市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120个规格为4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及60个规格为2只装的灭火器箱共计8700元,交货地址为广汽丰田发动机厂8.5MW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部。经质证,启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能辉公司已在另案主张相关费用,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手提干粉灭火器及灭火箱用在涉案项目上,且能辉公司的采购订单的日期与施工事实不相符,消缺清单中并无此项内容。能辉公司在(2018)粤0115民初6101号案件中主张上述订货合同所涉及的灭火器、灭火箱属于其在该案广汽发动机厂项目中的消防系统工程。根据涉案工程施工图显示:施工所需灭火器为16个,灭火箱为8只。
能辉公司为证明启晗公司未完成约定的施工项目,提交了《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清洗及桥架改造合同》、《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粮食码头爬梯改造施工合同》及对应付款回单、发票、照片。《组件清洗及桥架改造合同》载明:能辉公司将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件清洗及桥架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广州龙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广汽丰田发动机厂和南沙粮食码头,合同范围包括发动机厂清洗组件18000块,垂直桥架整改加固2处、屋面三通桥架整改2处,视频监控光纤熔接1项,粮食码头光伏子项目组件清洗2112块、组件运输及安装1块,粮食码头2019年年前逆变器通讯箱安装、线缆敷设、楼板开凿、水管敷设、打孔、挖沟、揭通道水泥盖板、水管熔接、装水表、组件清洗等;合同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合同价款:发动机厂清洗组件18000块,小计15300元,垂直桥架与屋面三通桥架整改各两处,小计44400元,光纤熔接2000元,粮食码头组件清洗2000元、组件运输及安装500元,粮食码头2019年年前施工费用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日期载明为2019年2月28日。付款回单显示:能辉公司分别向广州龙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和2500元。发票显示:广州龙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向能辉公司开具消缺施工费5000元和消缺施工费、码头安装组件、码头清洗组件7500元的发票。《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粮食码头爬梯改造施工合同》载明:能辉公司将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粮食码头爬梯改造施工工程发包给广州龙大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广汽丰田发动机厂和南沙粮食码头,合同范围包括广汽丰田发动机厂8.5MWp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粮食码头爬梯改造施工、2处垂直鼠笼式钢爬梯整改、两个爬梯由现有长度延伸至地面;工程计划完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每个爬梯的整改费用为4750元,2个爬梯合计9500元。上述合同签订日期手写载明为2014年10月15日。付款回单显示:能辉公司向广州龙大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25元,发票显示:广州龙大工程有限公司向能辉公司开具9500元的发票。经质证,启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认为启晗公司对光伏场区屋面清洗系统的安装及通水试验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经能辉公司、业主、监理三方在2018年9月10日验收确认合格,能辉公司主张扣减清洗系统的安装及通水试验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能辉公司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再与第三人在2019年2月28日签订《组件清洗及桥架改造合同》,与现场施工事实不符。组件清洗并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本案项目的施工范围。爬梯改造施工合同签订于2014年10月15日,而本案项目于2018年1月15日才开工,明显与本案项目的施工事实不符。爬梯改造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本案项目施工范围。施工合同第⑤项“光伏场区屋顶施工/检修通道、检修楼梯及防护围栏的安装就位”,启晗公司已经施工完毕,且经能辉公司、业主、监理三方在2018年9月10日验收确认合格,能辉公司的付款金额与发票不相符。能辉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爬梯改造施工合同的签订日期2014年10月15日为笔误,应当是2019年签订,付款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均为2019年。
启晗公司为证明其已向能辉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提供了结算书、快递底单及妥投记录。该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广汽丰田发动机厂房屋顶8.5Mwp光伏发电项目,预算价为438375.71元。快递底单载明收件人为史华平,电话为180××××6348,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88弄旭辉国际2号楼3层。据快递流水记录显示,该快递已于2018年9月28日妥投,签收人为“前台同事”。经质证,能辉公司认为结算书系启晗公司的单方制作,能辉公司并未收到该结算书,且快递单上并未载明邮寄的物品名称,无法确定邮寄文件的内容。
广州发展光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能辉公司(总承包单位)及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签署南沙粮食用通用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计划工期90天,实际工期235天,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达到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均为同意竣工。2018年12月18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南沙供电局与能辉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非自然人)》,载明:南沙粮食用通用码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为合格。2018年11月27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与广州发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80及220V分布式光伏发电购售电合同(广州南沙粮食通用码头1MW光伏发电项目)》。后广州发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发电上网电费发票4张,载明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2月上网电费含税金额共计253.68元。
经本院释明,能辉公司不申请对启晗公司提供证据中的“陈国军”和“刘德明”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能辉公司对启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启晗公司周口分公司与能辉公司签订的《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8.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及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启晗公司周口分公司已经注销,启晗公司作为启晗公司周口分公司的总公司,有权依照涉案合同向能辉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关于能辉公司应向启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部分。根据启晗公司与能辉公司的诉辩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剩余工程款应当以合同约定工程款及合同外增加工程款扣除合同内未完成工程款、违约扣除项目、启晗公司应履行未履行的的质保责任及已支付款项。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内工程按照固定单价计算,涉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为234432元。启晗公司主张编号为QNF007、QNF012、QNF013的工作联系单为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上述三份签证单载明的施工内容与涉案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协议和施工图纸约定的施工内容相比,并不重复,应当视为涉案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能辉公司不申请对工作联系单上“陈国军”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工作联系单上“陈国军”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签证部分虽然都只有陈国军签名,且未取得能辉公司的授权,但是陈国军作为能辉公司现场代表,指令启晗公司施工,且签证部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上述三份签证单对应的工程量经鉴定造价为41928.27元,故能辉公司应当向启晗公司支付签证部分的工程款41928.27元。能辉公司主张启晗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量,应当予以扣除未完成部分的造价。其中组件清洗和爬梯改造在施工图纸中均有约定,且组件清洗与涉案合同施工内容第⑦项清洗系统安装和通水实验对应,启晗公司主张上述组件清洗和爬梯改造并非涉案合同的施工范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启晗公司未对组件清洗和爬梯改造进行施工,应当予以扣除该部分的造价。阻火墙阻火段部分虽然没有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但启晗公司陈述能辉公司要求启晗公司在电力施工时为了安全用防火材料对电缆线进行固定,且相应所需费用较低,所以启晗公司进行了施工,双方并没有以签证形式确认增加工程量,启晗公司也没有主张签证以外的增加工程款,说明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该部分的工程量作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该部分工程仅施工了一半工程量,未施工的一半部分造价应当予以扣除。综上,根据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应当扣除未完成工程量部分含税造价为27886.67元(25584.1元×1.09)。关于能辉公司主张灭火器和灭火箱项目由其施工,其提供的证据为其在广汽发动机厂项目中主张的证据,且采购数量与施工图纸所需的数量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能辉公司主张扣除灭火器、灭火箱的工程款87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安全处罚罚款860元,属于涉案施工人员违规操作被业主方罚款,能辉公司主张扣除,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10日竣工,能辉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并网柜至接入柜的一次及二次电缆未敷设施工问题要求处理,该项目属于启晗公司的施工范围,启晗未处理的情况下,能辉公司自行处理所涉及部分,应当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其中宋刚、郭伟出具收据明确共收取1100元,李**飞购买的软管、接头线鼻子属于启晗公司提供的配件范围,李**飞在消缺费用证明中说明支出299元,上述两笔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涉案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并网验收合格,涉案工程业主已并网发电并取得售电收益,能辉公司抗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系能辉公司自身原因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能辉公司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扣除启晗公司应承担的质保责任后,能辉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质保金给启晗公司。综上,涉案工程的造价应当为247613.6元(234432元+41928.27元-27886.67元-860元),启晗公司应当承担的质保金为1399元,涉案工程已支付款项为168097.3元,故能辉公司应当向启晗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78117.3元(234432元+41928.27元-27886.67元-860元-1100元-299元-168097.3元)。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涉案工程约定工程款为234432元,预付款为10%即23443.2元。虽然启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预付款的条件,但是《针对〈广汽丰田发动机厂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1月5日前发包方需支付首笔工程款给到投标方”和“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10工作日后,每逾期壹天,按逾期付款额的0.03%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因能辉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支付首笔1450000元工程款,故能辉公司应当向启晗公司支付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的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126.59元(以23443.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涉案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5%,涉案合同约定预付款和进度款合计175824元(234432元×75%),而能辉公司已经在2018年8月21日前支付168097.3元,故能辉公司尚拖欠进度款7726.7元。并网验收款为结算总价的20%,能辉公司尚拖欠并网验收款59408.92元【(234432元+41928.27元-27886.67元-860元)×95%-175824元】;质保金为总价的5%即12380.68元(247613.6元×5%),扣除启晗公司需要承担的质保金1399元(1100元+299元),能辉公司尚拖欠10981.68元质保金。启晗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向能辉公司提交当期完成工程量,但涉案项目于2018年9月10日竣工,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并网验收,涉案工程已完成并网发电并取得售电收益,而能辉公司应当于并网验收当日及时与启晗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并网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并网验收款、在并网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能辉公司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涉案合同约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逾期超过10工作日后,每逾期壹天,按逾期付款额的0.03%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故能辉公司应当以7726.7元为本金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支付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并网验收款的违约金,启晗公司主张以234432元×20%即46886.4元作为本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以10981.68元为本金,支付自2020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各阶段违约金总额均以本金为限。
关于迟延供货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备采购、材料供货等客观原因造成承包方窝工、停工,承包方应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承包方不得以窝工、停工等原因向发包方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启晗公司主张能辉公司迟延供货导致停工窝工损失,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78117.3元;
二、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预付款违约金126.59元;
三、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以7726.7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四、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并网验收款违约金(以46886.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五、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质保金违约金(以10981.68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六、驳回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9元,由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42元,由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7元;鉴定费33760元,由原告启晗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72元,由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洁莹